申請資格

DETAIL
 
【步驟一】  家庭看護工申請

一. 申請人與被照顧人為直系血親、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一親等內之姻親、或祖父母與孫女婿之二等姻親。

   二.114/8/1起免開巴氏量表資格
        (a)年滿80歲長者。
        (b)70~79歲癌症第二期以上者。
                    【資格一】符合衛生福利部指定醫院專業評估者
三.被照顧人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
(A)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巴氏量表未滿35分)。
 
(B)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巴氏量表為60分以下)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C)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巴氏量表上僅一項失能,如95分)
 
                 (D)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為"0分",申請2名外籍看護工。  
 四.持有以下項目之重度身心障礙手冊,不須診斷證明書即可提出申請。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等級
1、平衡機能障礙 重度
2、智能障礙 重度
3、植物人 重度
4、失智症 輕度
5、自閉症 重度
6、染色體異常 重度
7、先天代謝異常 重度
8、其他先天缺陷 重度
9、精神病 重度
10、肢體障礙 重度
11、罕見疾病 重度
12、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 重度
13、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 中度
14、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列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重度

                                                                                                特別提醒:被看護者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應於長照中完成國內求才推介60日內經由直聘中心向勞動部提醒招募許可函申請。
 
五.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七條及第九條附表四,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 (免開巴氏量表)  
六.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CDR)1分以上者。 (免開巴氏量表)  
七.被看護者一年內曾受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照顧者。  
 
                                                                           
特別提醒:

填寫【雇主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時,申請人欄位請確實填寫雇主姓名可聯絡到雇主的電話,以利各縣市長照中心與雇主聯繫。

◆持有特定身心障礙證明者
持特定項目身心障礙證明者得不經由醫院評估,直接向被看護者現居地之各縣市長照中心辦理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

哪些人能擔任雇主

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

◆配偶

◆直系血親(例如:父母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例如:兄弟姊妹、伯叔姑姪、舅姨甥等)。

◆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雇主或被看護者為外國人時,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居留。

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或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由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之人擔任雇主或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但以被看護者為雇主者,應指定具行為能力人於其無法履行雇主責任時,代為履行。

 
【步驟二】填具【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至各縣市長照中心

雇主應於辦理前,確認是否具備「雇主(申請人)資格」及「被看護者資格」,確認後請依下列方式辦理,雇主如有問題請逕洽各縣市長照中心。

【特別提醒】填寫【雇主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時,申請人欄位請確實填寫雇主姓名及可聯絡到雇主的電話,以利各縣市長照中心與雇主聯繫。


◆持有特定身心障礙證明者

持特定項目身心障礙證明者得不經由醫院評估,直接向被看護者現居地之各縣市長照中心辦理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

 

符合衛生福利部指定醫院專業評估者

被看護者應至衛生福利部公告指定之「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評估醫院」進行專業評估,經指定醫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且醫療團隊認定須24小時照顧者,評估結果符合者。

被看護者經醫療團隊專業評估後,評估醫院將「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正本交給雇主,副本及「雇主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於2天內郵寄至被看護者現居地之各縣市長照中心辦理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

【特別提醒】醫療評估效期為醫療團隊評估日起1年內,請務必於效期內向勞動部提出招募許可函申請,避免造成醫療評估過期失效,須重新開立診斷書;但被看護者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或依規定免醫療機構專業評估,應於各縣市長照中心完成推介60日內提出招募許可函申請。

 

為衛福部長期照顧服務對象,且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者。

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符合公告特定病症及病況之一。

被看護者一年內曾受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照顧者。

各縣市長照中心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仍不足者,將遞件至勞動部審查

經由各縣市長照中心向雇主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並提供雇主國內長期照顧服務資源及僱用本國照顧服務員的獎助補助辦法等措施,其目的在於促進本國照顧服務產業的發展,減少外籍家庭看護工的依賴,健全發展我國的長期照顧體系。

各縣市長照中心確認收件資料,將依照規定辦理上述服務,若未能媒合成功,將主動遞件(雇主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至勞動部審查。

本仲介查詢會去各縣市長照中心查詢推介結果,雇主由疑問可以撥打02-29425336

步驟二之一:至台灣就業通網站辦理國內求才(被看護者80歲以上,僅持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者適用)

被看護者無醫療或長照服務紀錄(80歲以上僅持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者),唐明移工仲介會幫您登入「台灣就業通找人才網站」(網址:https://hr.taiwanjobs.gov.tw),做國內求才完成國內求才就可以啟動申請移工、申請外勞

                                                       
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薪資與費用
 
外籍監護工 (雇主需支付)
基本薪資
$20,000元
健保費
$1,384元
就業安定費$2,000元
職災保費
54元/月(季收162元/季)
基本負擔
$23,438元
加班費
$2,668元(4天)
$3,335元(5天)
總薪資
$26,106元
$26,773元
外籍監護工 (外勞須負擔)
健  保  費 
$443元
體 檢 費
$2,000元 ~ $3,500元 (依照醫院規定收費)
居留證規費
3年 $3,000元
服 務 費
第一年每月$1,800元、第二年每月$1,700元、第三年每月$1,500元(年度依外國人當次入國後在臺工作累計期間,
但曾受聘僱工作二年以上,因聘僱屆滿出國後再入國工作,並受聘僱於同一雇主每月1500元。)
護   照
護照延期費,護照換發費,遺失補發費用,規費依各國辦事處時價辦理,
印尼辦理換發護照費用
$1,100元 ~ $2,500元,依地區不同費用不同。
回程機票費
每人約$8,700元 ~ $10,000元 離境1次單程機票,依時價將不同計費,
依國籍不同勞動契約會有規定由雇主支付三年滿期機票
重入境機票費
約$14,000元 ~ $18,000元(來回)
重入境接機費
接送機費用單程$1000元,來、回$2,000元,偏遠地方另外計算車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