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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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
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故就業服務法第55條另規定,雇主聘僱移工應繳納就業安定費,
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簡單來講就業安定費會部分提撥為台灣人失業給付金及爭議性弱勢外勞被安置的膳宿費。
這費用是僱主繳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