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須知

DETAIL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 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

一、 前言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已擴大至全球大流行,我國疫情並進入社區 傳播階段,有鑑於國內已有移工宿舍爆發群聚感染,疫情升溫且社區 傳播風險增加,考量我國移工居住特性及假日有群聚現象,為避免再 有發生移工群聚感染情事,爰在移工國民待遇原則及符合相關勞動法 令之前提下,配合已發布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防疫行為指引」、「社 交距離注意事項」、「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 續營運指引」、「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期間民眾假期生活防疫指引」 及「COVID‐19(武漢肺炎)」阻絕社區傳染策略」等,加強移工防疫措 施,兼顧落實雇主生活照顧義務與管理責任,以確保社區防疫安全為 首要目標,提供本指引,以利雇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移工有所依循。

二、 工作及生活管理措施
雇主應加強移工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之防疫管理,落實相關管理 措施,並向移工辦理宣導,以避免群聚感染風險,致影響移工與國人 安全健康,或因有確診個案造成工作場所停工衍生無法營運之情事發 生。又雇主如有需要,得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應辦理措施及 建議事項如下:
(一) 雇主應辦理措施: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下稱雇聘辦法)第19 條規定略以,雇主應為移工規劃住宿等事項並確實執行,爰雇 主若未善盡雇主責任,安排下列住宿及防疫措施等事項,已違 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9 款及雇聘辦法第 19 條規定,後續將 由地方主管機關予以裁處:
1、 落實分流分艙原則,地方主管機關得令雇主限期改善:
(1) 住宿於同一房間之移工,應安排於同一工作地點之同一工 作區域、生產線或工作崗位,避免與住宿於其他房間之移 工混雜。 
(2) 上下班及辦公動線分流,不同工作區域之移工出入應有分 流管制(例如使用不同出入口、分流管制不同電梯停靠不 同樓層),並禁止移工於不同工作區域、樓層之間移動。
2、 避免不同雇主所聘之移工接觸,地方主管機關得令雇主限期
3 改善: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雇主委任辦理移工生活管理,禁 止安排不同雇主所聘移工,或同一雇主所聘但所屬不同工作 地點之移工住宿於同一樓層。
3、 明定工作規則及宿舍管理規則,強化移工工作及生活管理, 且至少須有以下內容:
(1) 住宿地點之公共區域(如盥洗衛浴或衣服洗滌空間)應依 移工之住宿樓層或區域,分時段交錯使用。
(2) 禁止移工於公共區域所在樓層以外之其他樓層或區域移 動,且住宿於不同樓層或區域之移工,不得同時使用公共 區域之設施設備或一起用餐。
(3) 工作場所或住宿地點如設有用餐區域,應於移工進入前量 測體溫並限制同時段限制用餐人數,桌與桌距離應保持 1.5 公尺以上或設有隔屏,桌上應設有隔板,如為自助餐 型態之餐廳,應有適當遮罩食物並由專人服務,或改以餐 盒方式用餐。
(4) 雇主應針對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進行定期消毒、清潔環境, 並應提供肥皂、清水或酒精性乾洗手液。
(5) 雇主如設置交通車、通勤車等交通運輸措施,應於移工上 車前量測體溫並要求佩戴口罩,且有車內常態性的清理流 4 程(至少每 6 小時一次),針對經常接觸的物體表面進行消 毒,並在維持搭乘人員社交距離之原則下,對乘客提供空 間分隔。
(6) 雇主對於移工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之人員進出應有管控 機制,並應記錄有關旅遊史、接觸史及是否群聚等資訊, 包括放假期間之足跡、停留 15 分鐘以上地點、搭乘之交 通工具及接觸對象等。
4、 加強防疫宣導:
(1) 雇主應透過多元管道(如張貼海報、發送簡訊、建立 Line 等即時通訊軟體群組或於移工住宿地點播放影片等)或訂 定工作規則,強化移工衛教及防疫觀念,並提醒移工倘有 身體不適,應立即向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反映,或撥 打衛生福利部 1922 疫情通報及諮詢專線、勞動部(以下簡 稱本部)1955 專線尋求協助。
(2) 應於各住宿地點出入口張貼規範,或以廣播等方式,宣導 移工保持衛生,並持續更新宣導防疫資訊。
5、 掌握移工健康狀況及安排就醫:雇主應每日量測及記錄移工 身體健康狀況並造冊,如移工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疑似症 狀,包括發燒、頭痛、流鼻水、喉嚨痛、咳嗽、肌肉痠痛、 倦怠/疲倦、腹瀉、嗅味覺異常等身體不適狀況,應安排其 5 就醫及進行篩檢。有關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就醫流 程,詳如附件 1。
6、 預為準備 1 人 1 室且有獨立衛浴房間(以下稱 1 人 1 室房 間):為利移工之工作場所或住宿地點若發生群聚感染時, 移工(指標個案)應進行篩檢並依據衛生單位通知入住集中 檢疫所或醫院;其同住者視指標個案確診與否,由雇主安排 1 人 1 室進行隔離,雇主應提前準備與該應隔離人數相同之 1 人 1 室房間,可為自有宿舍及在外租賃房屋。
7、 安排移工防疫宿舍第一線工作人員接種疫苗:基於新型變異 株之威脅增加,為積極防範社區傳播風險,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若移工於雇主自行或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 防疫宿舍居家檢疫者,該宿舍之第一線工作人員皆應接種 COVID-19 疫苗 2 劑且滿 14 天(最晚應於 110 年 12 月 17 日 前接種第 2 劑疫苗)或由工作人員自費提供 3 日內 PCR 檢驗 陰性證明。但曾為 COVID-19 確診個案之工作人員,且持有 3 個月內由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 檢具 COVID-19 疫苗接種證明,惟應於解除隔離滿 3 個月後, 儘速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工作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 不建議施打 COVID-19 疫苗證明或因個人因素無法施打者, 須每週 1 次自費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新進工作人員應於首 6 次服務前,增加 1 次自費 3 日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
8、 雇主接續聘僱(含期滿轉換)移工,該移工已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者,得免除 PCR 檢驗,未完整接種疫苗之移 工,雇主應安排移工辦理 PCR 檢驗:為確保移工及雇主防疫 安全,移工已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者,得免辦理 PCR 檢 驗,未完整接種疫苗之移工,雇主應於接續聘僱(含期滿轉 換)當日(含)前 3 日內,安排移工至指定醫療機構檢驗 PCR。 倘區域內醫療院所,於前開所定期間未提供檢驗 PCR 或已預 約掛號額滿無檢驗能量之特殊情事者,得例外延後於接續聘 僱(含期滿轉換)當日(含)後 3 日內,安排移工檢驗 PCR,檢 測費用應由新雇主支付。另新雇主於等待 PCR 檢驗結果期 間,應安排移工於 1 人 1 室房間。
9、 雇主依本部「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 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 基準」(下稱調派基準)規定調派移工,該移工已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者,得免除 PCR 檢驗,未完整接種疫苗之移 工,雇主應安排移工辦理 PCR 檢驗:依調派基準規定,應向 本部申請許可者,移工已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者得免除 PCR 檢驗,未完整接種疫苗之移工,雇主應於申請日當日(含) 前 3 日內,安排移工至指定醫療機構檢驗 PCR,檢附檢驗結 7 果陰性證明,始得提出申請;依調派基準規定,免向本部申 請許可得逕調派者,移工已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者得免 除 PCR 檢驗,未完整接種疫苗之移工,雇主應於調派事實發 生日當日(含)前 3 日內,安排移工至指定醫療機構檢驗 PCR, 檢附檢驗結果陰性證明向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調派。 檢測費用應由雇主支付。
10、上述產業類雇主依調派基準規定調派移工,該移工已完整接 種 COVID-19 疫苗者,未限制調派日數,移工未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者,須單次調派達 60 日以上,且期間不返回 原工作許可地。
11、雇主如依本部 105 年 2 月 15 日勞動發管字第 1040512600 號 函變更移工之工作場所,移工須已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 或雇主應於指派移工至許可以外地點之日起前 3 日內,安排 移工至合格醫療機構檢驗 PCR,且檢驗結果須為陰性。
12、移工若經篩檢確診或快篩陽性之應辦事項:
(1) 協助匡列:雇主應通知衛生單位,並協助匡列密切接觸者。
(2) 進行清消:確診或快篩陽性移工之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應 進行清消,執行清消之工作人員須經過適當訓練,應穿戴 個人防護裝備(手套、口罩、 隔離衣或防水圍裙、視需要 使用護目鏡或面罩)。
(3) 確診個案房間住宿人數減壓:移工(指標個案)若經快篩陽 性,立即送集中檢疫所或醫院,同房之其他移工應於原房 間安置,並視指標個案後續核酸檢測(PCR)結果續處。若 指標個案確診,同房之其他移工屬密切接觸者,應由雇主 安排 1 人 1 室房間進行隔離。
(4) 移工如經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使用 COVID-19 家 用快篩試劑,有關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處置及協助作 為,詳如附件 2。
(二) 建議雇主辦理事項:
1、 彈性上下班:移工上下班時間可彈性交錯,避免同一時段集 中上下班,或建立異地或遠距辦公機制,以減少同時上班人 數。
2、 工作空間調整:建議讓移工之工作崗位保持適當間距,或進 行空間區隔,另工作場所非必要之公共區域宜關閉停用;建 議取消或延期與工作相關之會議或活動等,改採視訊會議或 其他方式辦理。
3、 阻斷傳播鏈:針對已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疑似症狀之移工, 建議未篩檢前先安排居住於 1 人 1 室房間進行隔離,並由雇 主安排就醫。另非辦理轉換雇主之移工若經快篩陰性,於等 待 PCR 檢測結果前,建議續住 1 人 1 室房間,並要求移工佩 9 戴口罩及注意手部衛生(使用肥皂和水洗手,或使用酒精)。
4、 強化移工生活管理:
(1) 協助移工保持社交距離:建議雇主妥善運用現有閒置宿舍 空間,增加每人居住面積,以利移工維持社交距離,降低 群聚感染風險。
(2) 減少移工外出需求:建議雇主依移工需求提供休閒娛樂設 備,及適時協調移工常去之宗教場所,勿參加集會活動, 改採視訊方式進行聚會或交流,另協助移工購買食物或日 常用品,以減少移工外出。
(3) 協助移工購買口罩及預約接種疫苗:建議雇主儘量協助移 工上網預購口罩及預約接種疫苗,並提供必要之設備,如 電腦、讀卡機或本部翻譯多國語言之購買指引,且不得違 反移工意願,強制移工接種疫苗。
5、 關懷確診或快篩陽性之移工:建議雇主提供心理關懷服務, 照顧確診移工及隔離移工之身心健康需求。
(三) 考量外籍家庭看護工作及家庭幫傭,多與被看護者或受照顧 者同住於家戶內,尚不適用上述二、(一)之 1、2 及 6 有關分 艙分流原則、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不得安排不同雇主之移 工居住於同一樓層及預為準備 1 人 1 室房間之規定。又外籍 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於家庭內、隨同被看護者至醫院或長 10 期照顧服務構構從事照顧工作,爰就其不同場域之照顧工作 及其他相關注意事項,另訂附章。如有未盡事宜,仍依本指 引規範辦理。
(四) 配合政府快速圍堵策略
1、 依據「COVID‐19(武漢肺炎)」阻絕社區傳染策略,快速圍 堵係以病毒流行的社區為執行範圍,在劃定的圍堵區內, 所有人無論是否曾有接觸史,皆施以病毒篩檢,並輔以擴 大社交距離、加強監視等公共衛生介入,並以不任意移出 圍堵區為原則。
2、 若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疫情警戒標準第 4 級期間 實施區域封鎖,或移工之工作場所或住宿地點於疫情警戒 標準第
3 級以上期間,經衛生單位劃定為圍堵區內,請雇 主配合建置管制機制及設備,避免移工離開工作地點或宿 舍(醫療需求除外)。另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協助翻 譯事宜,以利衛生單位進行篩檢作業。

三、 移工生活注意事項
(一) 移工放假外出原則:雇主應依勞動法令或勞動契約同意移工 放假,不得禁止其放假,惟可協調移工避免於同一日集中放 假。倘若移工須配合衛生主管機關執行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 11 時,應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 給予防疫隔離假,並限制其不得外出或上班。有關移工放假 原則,詳如附件 3。
(二) 強化外出移工防疫宣導:雇主應提醒移工於放假外出或非上 班時間外出時,儘量避免出入人潮擁擠、空氣不流通的公共 場所,保持社交距離,室外 1 公尺,室內 1.5 公尺以上,及 提醒移工外出時應戴口罩,以減少感染風險,且可鼓勵移工 加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建置之「Line@移點通」獲取最新防 疫資訊。

四、 快篩陽性及確診之移工應注意事項
(一) 移工快篩陽性立即隔離至集中檢疫所或醫院,等候 PCR 檢測 結果,並請通知雇主及所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二) 移工確診(PCR 檢測陽性)續住集中檢疫所或醫院,並依嚴重 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續處。
(三) 隔離期間請佩戴口罩及注意手部衛生(使用肥皂和水洗手,或 使用酒精)。
(四) 務必觀察症狀變化,若出現下列症狀時,請立即聯繫集中檢 疫所或醫院之醫事或護理人員:發燒、喘、呼吸困難、持續 胸痛、胸悶、意識不清、皮膚或嘴唇或指甲床發青。 
(五) 請主動聯絡通知密切接觸者(有症狀發生的 3 日前至隔離當 日,曾有共同用餐、共同居住或未佩戴口罩面對面 15 分鐘以 上接觸的對象),請密切接觸者於疫調前即自我隔離並健康監 測。如密切接觸者為同公司員工(本國勞工或其他移工),請 同時主動聯絡雇主。
(六) 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 移工若屬無症狀或輕症個案,距發病日已達 10 日以上,退燒 至少 1 日且症狀緩解者,經衛生單位開立通知書,應於 1 人 1 室房間繼續進行隔離 7 日。

五、 接觸確診個案之移工應注意事項
(一) 移工如與確診個案有症狀發生的 3 日前至隔離當日,曾有共 同用餐、共同居住或未佩戴口罩面對面 15 分鐘以上的接觸, 應由雇主安排隔離於 1 人 1 室房間,不要外出,並等候公衛 人員通知。
(二) 隔離期間請佩戴口罩及注意手部衛生(使用肥皂和水洗手,或 使用酒精)。
(三) 觀察自己是否出現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相關症狀,如:發燒、 流鼻水、咳嗽、喉嚨痛、倦怠、肌肉痠痛、頭痛、腹瀉、嗅 覺或味覺異常、呼吸急促等。若有症狀時,請立即聯繫 119、 13 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或撥打 1922 疫情通報及諮詢專線,並通知 雇主或所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就醫及進行篩檢。
(四) 移工若不是密切接觸者,僅須進行自我健康監測 14 日,如有 疑似症狀,請佩戴口罩及通知雇主及所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 機構後安排就醫,並告知可能的接觸史。

六、 其他事項
(一) 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相關資訊、最新公告、防護宣導等, 可 參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 訊 網 (https://www.cdc.gov.tw),或撥打免付費 1922 疫情通報及諮 詢專線(或 0800-001922)洽詢。 (二) 另移工可撥打本部 1955 專線循求協助或加入勞動部勞動力 發展署建置之「Line@移點通」獲取最新防疫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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