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 Q

    個人設立的養護機構變更負責人,可否繼續聘僱外籍機構看護工??

    A
    1. 養護機構自然人負責人變更後,新負責人只要在許可登記日起60 日內向勞動部辦理接續聘僱就可以了。但如果沒有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就算是違法僱用喔!
    2. 屬法人之養護機構負責人變更,則須向勞動部申請資料異動。
  • Q

    同一個負責人設有不同的養護機構,外籍機構看護工可以在不同的機構間相互調派嗎??

    A
    當負責人為法人時,可以有條件免經許可調派外籍機構看護工到附設機構從事看護工作。但由於自然人不能申請附設機構,所以如果機構為自然人,便不能調派外籍機構看護工到同一個負責人所設立的其他養護機構內從事看護工作。
  • Q

    外籍機構看護工可以幫病患抽痰嗎??

    A
    外籍機構看護工可以從事餵食、更衣、清潔身體、拍背、按摩、傷口分泌物簡易照顧等非專業醫療行為照護工作。或者是協助本國工作者,從事以照顧病患為目的之環境清潔、膳食料理、衣物洗滌等工作。但是不可指派外籍看護工從事如打針、抽痰等侵入性治療具有專業性及危險性等工作。
  • Q

    外籍機構看護工適用勞動基準法嗎??

    A
    養護機構僱用的本國勞工或外籍勞工,均受勞動基準法保障,工作時間應依規定辦理。另外,外籍機構看護工的住宿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所定的項目及標準妥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