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須知

DETAIL

因應COVID-19移工放假原則

一、 防疫隔離假:移工配合衛生主管機關執行「居家隔離」、「居家 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之要求,不得外出上班。 無法出勤期間,移工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 別條例第 3 條第 3 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雇主應予准假,且 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 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二、 疫苗接種假:移工前往接種疫苗,以及為避免接種發生不良反 應,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 24 時止,得申請疫苗接種假。雇 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 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三、 防疫照顧假: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及相關教育機構符合「校園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停課標準」時,家長於停課 期間如有照顧學童之需求,得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 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 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四、 依據「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防疫行為指引特別休假:
依據勞動基 準法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特別休假期日以勞工排定為原則,但 雇主應加強宣導並盡量協調,避免於不同移工於同一日安排特 別休假。

五、 普通傷病假 
(一) 移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依 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規定之標準請普通傷病假。請假時,原 則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 疾病或緊急事故,亦可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 續時,雇主得要求移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二) 依據「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防疫行為指引」,如請病假之事由係 出現類似流感之症狀,如發燒、頭痛、流鼻水、喉嚨痛、咳 嗽、肌肉痠痛、倦怠/疲倦、腹瀉、嗅味覺異常,在症狀開始 後,宜先多休息、規律量測體溫並記錄,喝水及適量補充營 養,觀察並用症狀減輕之藥物(例如: 退燒解熱止痛的藥物) 先處理是否緩解,應儘量在移工住所休息至症狀緩解後 24 小時以上,該段期間雇主應同意移工請假。
(三) 若出現發燒 24 小時不退,或者併發膿鼻涕、濃痰、嚴重嘔 吐或喘等症狀,雇主應同意移工請假及立即就醫,且應派員 陪同移工前往醫療院所(盡量避免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以協 助移工遵循社交距離規範。

六、 事假:移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7 條規定之標準請事假。請假時,原則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 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亦可委託他 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移工提出有關 證明文件。另為免群聚提高感染風險,移工請事假時,雇主應 18 提供必要防疫資訊,包含社交距離注意事項等。

七、 婚假、喪假、公傷病假等其他勞工請假規則或性別工作平等法 所定假別,依現行規定辦理,惟雇主仍應提供必要防疫資訊, 包含社交距離注意事項等。

八、 移工於國定假日、例假及休息日等無須出勤期間,雇主宜鼓勵 移工儘量在住所休息或休閒,並提供適當之設施設備。

九、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規定請生理假期間,雇主宜勸導移 工儘量在住所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