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 Q

    外籍家庭看護工可以到醫院或者養護機構照顧被看護者嗎??

    A
    如果只是暫時到醫療院所照顧被看護者,不需要申請許可。但如果要住進養護機構內,雇主則要先向勞動部申請調派許可、變更工作場所(不可以事後補辦),申請次數不限,每次最長6 個月
  • Q

    如果雇主原本申請外籍勞工的原因消滅(如:被看護者死亡),有哪些事情需要辦理呢??

    A
    雇主應在30 日內向勞動部申請外籍勞工轉換雇主,或者經外籍勞工同意後,在期限內辦理手續安排出國。如果在登記轉換期間,就已經有新雇主願意承接,應該要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資料結清。
  • Q

    要幫外籍家庭看護工排年假嗎? 1 年應該排幾天呢??

    A
    外籍家庭看護工的休假沒有強制規定,應依照勞雇雙方簽訂的勞動契約規定辦理,並且由勞雇雙方合意約定。
  • Q

    外勞要來了,僱主要準備什麼東西??

    A
    雇主要提供三餐及住宿。三餐的部分要讓外勞吃得飽為原則。寢具的部分也是由雇主準備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