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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生物性危害安全衛生教育訓練_中文版


職場生物性危害安全衛生教育訓練_印尼版


職場生物性危害安全衛生教育訓練_菲律賓版


職場生物性危害安全衛生教育訓練_越南版


職場生物性危害安全衛生教育訓練_泰國版

自新冠疫情爆發後,除了政府訂定各項防疫措施外,事業單位須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97-1 條規定,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有生物病原體危害之虞者,應採取下列感染預防措施:
  一、危害暴露範圍之確認。
  二、相關機械、設備、器具等之管理及檢點。
  三、警告傳達及標示。
  四、健康管理。
  五、感染預防作業標準。
  六、感染預防教育訓練。
  七、扎傷事故之防治。
  八、個人防護具之採購、管理及配戴演練。
  九、緊急應變。
  十、感染事故之報告、調查、評估、統計、追蹤、隱私權維護及紀錄。
  十一、感染預防之績效檢討及修正。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預防措施於醫療保健服務業,應增列勞工工作前預防感染之預防注射等事項。
  前二項之預防措施,應依作業環境特性,訂定實施計畫及將執行紀錄留存三年,於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生物性危害之預防措施分為:

◆  環境預防措施:

  一、污染源控制。

  二、環境溫濕度控制。

  三、空氣品質控管(整體換氣、局部排氣、負壓設置)。

  四、環境衛生之維持。

◆  人員預防作為:

  一、遵守作業規範。

  二、正確配戴個人防護具。

  三、衛生觀念之重視。

  四、健康檢查與管理。

  五、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