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DETAIL
資格一

工程主辦機關收取投標單期間或簽訂工程契約在90年5月16日後之重大工程。專案核定之資格條件:


民間機構擔任雇主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其計畫工程總經費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且計畫期程達1年6個月以上。

• 與民間機構訂有書面契約之個別工程得標業者擔任雇主者:符合前款之民間計畫工程,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應達新臺幣10億元以上,且工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

• 由與政府機關訂有書面契約之得標業者擔任雇主者:承建屬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其計畫或方案總經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且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應達新臺幣10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建之政府計畫工程,應由與政府機關訂有書面契約之民間機構依前項規定辦理。
    資格二

民間工程:

•經專案核准民間投資興建之公用事業工程。
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或核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建之公共工程。
私立之學校、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或社會住宅興建工程。
製造業重大投資案件廠房興建工程。


一、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且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
二、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2億元,且工程期限達547日曆天以上,經累計同一雇主承建其他民間工程契約總金額達 新臺幣2億元以上。

 

公共工程:

一、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且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
二、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億元,且工程期限達547日曆天以上,經累計同一雇主承建其他公共工程契約總金額達 新臺幣1億元以上。

      民國112年6月17日生效
新制 舊制
定額 移工開放8,000名,視情形增至1.5萬名 未開放一般營造業民間工程業者聘僱移工
資格 向營建署申請資格認定:依➊雇主近3年承攬工程達一定規模金額及➋聘僱本國勞工人數進行審查,且申請資格認定時己有承攬在建工程
➊承攬案件金額 ➋聘用本國勞工人數
甲、乙、丙級
綜合營造業
營業項目代碼: E101011
甲等 22,500萬元 聘僱本國勞工10人以上
乙等 12,000萬元
丙等 3,600萬元
土木包工業
營業項目代碼:E102011
1000萬元 聘僱本國勞工5人以上
專業營造業 鋼構工程 E103011 3000萬元 聘僱本國勞工10人以上
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 E103021 3000萬元
基礎工程 E103031 3000萬元
施工塔架吊裝
及模版工程 E103041
3000萬元
預拌混凝土工程 E103051 2,000萬元
營建鑽探工程 E103061 3,000萬元
地下管線工程 E103071 7,000萬元
帷幕牆工程 E103081 5,000萬元
庭園、景觀工程 E103091 3,000萬元
環境保護工程 E103101 5,000萬元
防水工程 E103111 3,000萬元
核配比率 以勞保投保人數30%核配移工名額,可外加就業安定費最多提高至40%
       
營造業申請資格(分級指標)
       分項指標     級別     歸屬級別  
  1
(30%)  
  計畫別      A     行政院核定重大政策計畫所屬工程       依實際狀況核定級別 
  B     行政院核定計畫所屬工程  
  C     部會核定計畫所屬工程  
  D     其他所屬工程  
  2
(40%)  
  特殊性      A  
  高架橋梁型交通運輸工程、鐵路改擴建工程或機場航廈工程  
   依實際狀況核定級別
B 隧道型交通運輸工程或特種建築物工程
C 水庫工程、水力發電工程或港灣工程
D 其他工程
3
(30%)
規模
(都市計畫區
A 60 億元(含)以上 依實際狀況核定級別
B 30 億元(含)以上且未達 60 億元
C 20 億元(含)以上且未達 30 億元
D 未達 20 億元
規模
非都市計畫區)
A 30 億元(含)以上 依實際狀況核定級別
B 15 億元(含)以上且未達 30 億元
C 10 億元(含)以上且未達 15 億元
計算公式: 總分=(計畫別級別×30%)+(特殊性級別×40%)+(規模 級別×30%) //核配比率(%)=總分×0.004
 
總分 100 92.5 90 85 82.5 80 80以下
核配比例 40% 37% 36% 34% 33% 32% 20%
申請人數=[工程總金額*工程建設經費比率(85%)*人力費率(25%) ] /  [平均工資1700*工期(日曆天) *核配比率(%)

應備文件

1.公司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事業登記證明文件。(依法免辦者,免附)
2.工程合約影本(內容應具備封面、金額、工期、甲乙方用印)
3.求才需求工證明書(工程主管機關或監造單位核發)
4.政府計畫工程:經工程主管機關(指行政院所屬一級機關或經行政院核定之工程主管機關)   開具之「政府計畫工程之計畫、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
5.民間計畫工程: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之計畫及計畫工程總金額、工期證明文件影本。
(未簽訂個該營造工程契約書者,須加附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計畫工程認定營造工程金額之文件。)
6.建築執照影本(建築工程需檢附)

7.錄用國內勞工之勞保資料及名冊(國內招募有錄用國內勞工者需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