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幫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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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國內承接增額 5%彈性機制問答集(勞動部 112.8.4)

問題一、是否所有業別雇主、移工都適用製造業國內承接增額 5%機
制(以下簡稱增額 5%機制)嗎?

答:否,增額5%機制只適用製造業。為保障原從事製造工作外國人轉
換雇主之權益,增額5%機制僅適用於製造業雇主接續聘僱製造業
其他雇主轉出之製造業移工,其他業別皆不適用。

 

問題二、增額 5%機制只限定製造業第 2 順位(已取得工業局認定函)
資格?其他順位雇主不能使用嗎?

答:是。為提高製造業雇主於國內接續聘僱意願,及保障原從事製
造工作外國人轉換雇主之權益,開放製造業雇主於國內承接其
他製造業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核配比率予以提高 5%,因係雇
主接續聘僱同一業別之轉出移工,爰為簡政便民,規定雇主應
符合經工業局認定申請移工資格的第 2 順位,持工業局函、求
才證明書等文件即可申請。

問題三、申請增額 5%機制前,是否需先辦理國內求才及申請無違反
勞動法令證明?

答:是。比照現行申請接續聘僱規定,雇主仍應先辦理國內求才取
得證明及申請取得無違反勞動法令證明。


問題四、雇主是否只能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增額 5%機制接續聘
僱移工?

答:雇主可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移工轉換媒合後,取得接續聘
僱證明書,亦可採雙方合意接續聘僱或三方合意方式直接向勞
動部辦理接續聘僱移工許可。

問題五、辦理增額5%機制國內求才序號,是否得多案共用求才序號?

答:否,但同日送件,例外同意。本部受理新雇主申請接續聘僱許
可案,以一案一求才為原則。倘新雇主以雙方合意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
其他雇主所聘僱移工,且於同日向本部申請接續聘僱許可,得視為
同一案,填寫同一求才證明序號。

問題六、雇主可以就現行聘僱 EXTRA 附加移工進行轉出後,再以增
額 5%機制承接回來(即自轉自接)嗎?

答:不行,依審查標準第 25 條之 1 規定,雇主不得接續聘僱自行轉
出之移工及跨業別承接增額 5%移工,僅可接續聘僱其他製造業
雇主轉出之移工。


問題七、3K5 級制名額、增額 5%機制及 EXTRA 附加名額合計上限為
40%,如果先前已申請到 EXTRA 附加名額時,可否申請退還
並改以增額 5%機制申請承接移工?

答:招募許可名額一經使用引進移工,不行。但所申請取得之 EXTRA
附加名額未經引進,才可以向本部申請退還名額。

問題八、雇主期滿續聘原聘僱移工是否可適用增額 5%機制?

答:否。增額 5%機制僅限移工原聘期未屆滿而轉出之一般轉換時,
承接雇主始得適用。

問題九、雇主接續聘僱增額5%機制之移工,後續依法取得之遞補或
重新招募許可函,是否得持該許可函自國外引進、期滿續
聘或期滿轉換接續聘僱移工?

答:是。雇主依法接續聘僱增額 5%機制移工,該移工所占名額,後
續可依規定辦理遞補或重新招募,雇主可持該遞補函或重新招
募許可函逕自國外引進、國內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接續聘僱移工。

問題十、增額 5%機制名額應如何計算?

答:
一、考量個別雇主經經濟部工業局認定之3K5級比率及額外申請之
EXTRA 附加就業安定費比率不同,計算公式如下:
A. 雇主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僱用員工參加勞工保險平均人數*
(3K5級比率+EXTRA 附加就業安定費比率+承接增額5%)
-(已聘僱外國人之人數+已取得招募許可之人數+得申請重
新招募許可或遞補招募許可之人數+申請接續聘僱日前2年內,
因可歸責雇主之原因,經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人數)

B. 雇主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僱用員工參加勞工保險平均人
數*(3K5級比率+EXTRA 附加就業安定費比率)-(已聘僱
外國人之人數+已取得招募許可之人數+得申請重新招募許可
或遞補招募許可之人數+申請接續聘僱日前2年內,因可歸責
雇主之原因,經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人數)

 C.可辦理國內承接增額5%移工上限人數為 C=A-B

二、依上說明茲分別舉例如下:
(一)雇主3K5級比率為10%,經本部核准 EXTRA 附加就業安定費
之最高比率為20%,且其經核算之勞保投保人數平均為100人,
目前有效名額為5名(含1名3K5級初次招募聘僱移工、2名
EXTRA20%附加就業安定費初次招募名額,1名3K5級初次招
募聘僱移工後發生行蹤不明尚未尋獲出國、1名3K5級初次招
募聘僱移工後提前出國且未屆得申請重新招募許可期間),
依上開公式計算,其可申請之國內承接增額5%移工人數經計
算為:
A.100人* (3K5級10%+EXTRA20%+承接增額5%)–5名 = 30人
B.100人* (3K5級10%+EXTRA20%) – 5名 = 25人
依上,雇主可申請國內承接增額5%移工人數經計算上限為5
人(C=A-B)

(二)雇主3K5級比率為10%,未經本部核准 EXTRA 附加就業安定
費案,且其經核算之勞保投保人數平均為100人,目前3K5級
有效名額為1名,依上開公式計算,其可申請之國內承接增額
5%移工人數經計算為:
A.100人* (3K5級10%+承接增額5%) – 1名 = 14人
B.100人* (3K5級10%) – 1名 = 9人
依上,雇主可申請國內承接增額5%移工人數經計算上限為5
人(A-B)

(三)雇主 3K5 級比率為 20%,經本部核准 EXTRA 附加就業安定
費之最高比率 20%,且其經核算之勞保投保人數平均為 100
人,目前有效名額為5名(含1名3K5級初次招募聘僱移工、
2 名 EXTRA20%附加就業安定費初次招募名額,1 名 3K5 級
初次招募聘僱移工後發生行蹤不明尚未尋獲出國、1名3K5級
初次招募聘僱移工後提前出國且未屆得申請重新招募許可期
間),因 3K5 級比率(20%)+EXTRA 附加就業安定費比率
(20%)+承接增額(5%),三者合計 45%,已超出審查標準所定
40%比率,則雇主無法申請國內承接增額 5%移工。


問題十一、承問題十、(一) 雇主倘放棄行蹤不明且尚未尋獲出國移
工之名額,則雇主增額 5%機制之可申請人數應如何計算?


答:行蹤不明尚未尋獲出國移工之名額列計於雇主可遞補之有效名
額計算,倘雇主主張放棄行蹤不明且尚未尋獲出國移工之得遞
補名額,依上開問題十、(一)之計算公式及舉例計算,其可
申請國內承接增額 5%移工上限人數經計算:
A.100 人* (3K5 級 10%+EXTRA20%+承接增額 5%)–4 名 = 31 人
B.100 人* (3K5 級 10%+EXTRA20%)–4 名 = 26 人
依上,雇主可申請國內承接增額 5%移工人數經計算上限為 5
人(A-B)

問題十二、承問題十、(一),雇主倘放棄初次招募許可引進聘僱之
移工提前解約出國,且尚未屆申請重新招募許可期間之
名額,則雇主國內承接增額 5%之可申請人數應如何計算?

答:已提前解約出國移工之名額列計於雇主可申請重新招募許可之
有效名額計算,倘雇主主張放棄已提前解約出國移工之有效名
額,依上開問題十、(一)之計算公式及舉例計算,其可申請
國內承接增額5%移工上限人數經計算:
A. 100人* (3K5級10%+EXTRA20%+承接增額5%)–4名 = 31人
B. 100人*(3K5級10%+EXTRA20%)–4名 = 26人
依上,雇主可申請增額5%機制移工人數經計算上限為5人(A-B)
問題十三、承問題十、(三),雇主如向本部申請國內承接增額5%移
工,然其原取得招募及聘僱移工比率已逾審查標準所定
40%上限比率,雇主是否可以主張放棄經本部核准
EXTRA 附加就業安定費最高比率之名額,改申請國內
承接增額 5%名額?另應如何計算?
答:可。EXTRA 附加就業安定費最高比率之名額列計於雇主已取得
招募許可之有效名額計算,倘雇主放棄 EXTRA 20%附加就業安
定費初次招募名額,其可申請國內承接增額5%移工人數經計算:
A. 100人* (3K5級20%+EXTRA15%+承接增額5%)–3名 = 37人
B. 100人* (3K5級20%+EXTRA15%)–3名 = 32人
依上,雇主可申請增額5%機制移工人數經計算上限為5人(A-B)
問題十四、增額 5%機制是否要辦理定期查核?
答:不用,凡依增額5%機制進行承接(或遞補)之移工,後續取得增額
5%不納入定期查核。

問題十五、增額 5%機制之就業安定費如何計收?

答:依增額 5%機制承接移工之就業安定費,每人每月以新臺幣 2,000
元計收。

問題十六、製造業國內承接增額 5%機制如果有問題應洽詢何處?

答:可撥打本部客服電話 02-89956000 或查詢外國人勞動權益網站
(https://fw.wd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