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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健康檢查問答輯
112年96日修訂
外籍移工(以下簡稱移工健康檢查主要相關法規為就業服務法

Q1:移工來臺前健康檢查規定及項目為何?

A1:
  1. 移工申請入國簽證應檢具3個月內母國認可醫院核發之合格健康檢查證明。
  2. 母國之認可醫院名單,公布於疾病管制署 https://www.cdc.gov.tw / 國際旅遊與健康 / 外國人健康管理 / 外國人健檢指定與認可醫院名單 / 國外之認可醫院名單。
  3. 移工來臺前健康檢查項目:
    1. 胸部X 光肺結核檢查
    2. 漢生病檢查
    3. 梅毒血清檢查
    4. 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
    5. 身體檢查
    6. 麻疹及德國麻疹之抗體陽性檢驗報告或預防接種證明
  4. 印尼籍移工申請入國簽證檢具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附傷寒、副傷寒及桿菌性痢疾症狀問診結果表;症狀問診至少包括發燒、腹痛、腹瀉等症狀;出現前述症狀者,得不予核發入國簽證。

Q2:移工來臺後健康檢查規定及項目為何?

A2:
  1. 移工應於來臺後「3個工作日內(以下簡稱入國三日健檢」及「健檢起計日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以下簡稱定期健檢)」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
  2. 前述入國三日健檢時程計算方式如下:                                     範例(1)111年12月1日(Day 0)入境之移工,須於3個工作日內辦理健康檢查,因12月3日、4日為週六、週日,該案最晚須於12月6 (Day 3)前完成入國三日健檢。(12月2日為 Day 1、12月5日為Day 2)           (2)1111212(Day 0)入境之受聘僱外國人,須於3個工作日內辦理健康檢查,因此最晚須於12月15日(Day 3)前完成入國三健康檢查。(12月13日為 Day 1、12月14日為 Day 2)
  1. 入國三日健檢因故未能依限辦理者,得於延長3個工作日內補行辦理,並應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通知檢具相關文件備查;如有相關問題請逕洽該署詢問( 02-2380-174702- 2380-1748或02-2380-1787);定期健檢因故未能依限辦理者, 得檢具相關文件報地方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備查,並得提前於7日內或事由消失後7日內辦理。
  2. 「定期健檢起計日」為移工聘僱許可函之「工作起始日」。
  3. 定期健檢之辦理期間,請至疾病管制署(https://www.cdc.gov.tw /際旅遊與健康 / 外國人健康管理 / 受聘僱外國人健檢/受聘僱外國人定期健康檢查日期查詢)介面,輸入移工之「定期健檢起計日」即可顯示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應辦理定期健檢期間。
  4. 國內之指定醫院名單,公布於疾病管制署 https://www.cdc.gov.tw / 國際旅遊與健康/ 外國人健康管理/ 外國人健檢指定與認可醫院名單 / 外國人健檢指定醫院名單(國內
  5. 移工來臺後健康檢查項目:
    1. 胸部X 光肺結核檢查
    2. 漢生病檢查
    3. 梅毒血清檢查
    4. 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
    5. 身體檢查
    6. 印尼籍移工入國三日健檢增列傷寒、副傷寒及桿菌性痢疾檢查
          (本項檢查結果,不作為健康檢查合格與否判定之依據)

Q3:移工定期健檢訂有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之緩衝時間,如新聘僱許可生效日落在緩衝時間內,但目前仍處於舊聘僱許可函之聘僱許可期間,是否需辦理依舊聘僱許可生效日(即工作起始日) 起計之該次定期健檢?

A3:
  1. 是的,建議辦理該次定期健檢。
  2. 若未辦理,該名移工新聘僱許可之工作起始日距離前次健檢日
  3. 入國三日健檢、定期健檢及補充健檢)已逾一年,新雇主應依本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於工起始日之次日起7日內辦理補充健檢。辦理補充健檢後,其後續應健檢時程為依新聘僱許可工作起始日起計之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定期健檢。

Q4:本辦法第11條第1項「第二類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或其他依本法重新核發聘僱許可,已逾一年未接受健康檢查者,雇主應自聘僱許可生效日之次日起7日內,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補充健」之執行方式?

A4:
  1. 雇主仲介前往地方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通報」時,應先行檢核所聘移工前次健檢日期,如該名移工聘僱許可之工作起始日距離前次健檢日(包括入國三日健檢、定期健檢及補充健檢)已逾一年,則雇主應依本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於工作起始日之次日起7日內辦理補充健檢。
  2. 依據本辦法第7條規定,入國三日健檢及定期健檢之健康檢查證明應送  交該名移工留存。請雇主(仲介)先向所聘移工確認其前次健檢日期; 如無法獲悉,可電洽衛生局或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助查詢。

Q5:移工來臺後健康檢查證明及後續複檢或治療相關之診斷證明書應送交何單位?

A5:
  1. 健康檢查證明正本應送交該名移工留存。
  2. 入國三日健檢結果如有不合格項目或須進一步檢查者(例如:疑似肺 結核或漢生病個案須至指定機構複檢、梅毒陽性個案須取得完成治療證明或寄生蟲陽性個案須治療後複檢等,雇主於取得複檢診斷證明書 或完成治療證明後,須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3. Q6:移工健康檢查如有不合格項目,應如何處置?

    A6:
    1. 腸內寄生蟲檢查陽性者(非屬痢疾阿米巴原蟲,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65日內至指定醫院治療後取得複檢陰性之診斷證明書,依Q5 辦理備查。
    2. 確診為痢疾阿米巴原蟲陽性者,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65日內至指定醫院治療後,取得疾病管制署核發複檢3次均陰性之證明,依
    Q5辦理備查,詳情請參考Q7~Q9。
    1. 梅毒血清檢查陽性者,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30日內,取得醫療院所核發之完成治療證明,依Q5辦理備查。
    2. 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結果為「疑似肺結核」或「無法確認診斷」者,由 指定醫院通知雇主,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15日內,偕同移工 攜帶健康檢查證明及胸部X光片,至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指定機構複檢, 取得複檢診斷證明書後依Q5辦理備查。確診個案後續治療程序請參考Q11-Q13。
    3. 漢生病檢查結果為為「須進一步檢查」者,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15日內,至漢生病檢查指定機構複檢,取得複檢診斷證明書後依
    Q5辦理備查,漢生病檢查相關規定請參考Q14。確診個案後續治療程序請參考Q12。

    Q7:移工為阿米巴性痢疾陽性個案,如何就醫治療?

    A7:應至指定醫院就醫治療,由醫院向疾病管制署所屬區管中心申請阿米巴性痢疾治療藥品(屬專案進口藥物。請雇主(仲介協助移工將藥品費用(自費,約3,000~8,000匯款至疾病管制署指定帳戶, 再將匯款收據交由醫院。指定醫院須先行以電話聯繫區管中心確認領藥事宜,再將「使用專案進口寄生蟲治療藥物申請書」及匯款收據同時傳真至區管中心,由區管中心以快捷郵件寄送藥品至指定醫院,再由醫院轉交個案。
     

    Q8:移工為阿米巴性痢疾陽性個案,經治療後如何複檢?如何辦理備查?

    A8:
    1. 移工應於完成治療7天後複檢。複檢係指採取3(每次間隔至少24小時以上)新鮮糞便,於採檢後24小時內送達疾病管制署檢驗。
    2. 如為入國三日健檢發現之個案,雇主須於取得衛生局核發之複檢結果函後,送交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備查;如為定期健檢發現之個案,雇主於取得衛生局核發之複檢結果函後,自行存查即可。

    Q9:移工確診為阿米巴性痢疾且遭受廢止聘僱許可,返國後可再次來臺嗎?

    A9:確診為阿米巴性痢疾且遭受廢止聘僱許可者,內政部移民署會依據
    「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進行入境管制至痊癒之日。移工返回母國後,仍須繼續治療至痊癒,取得母國醫療機構核發之「阿米巴性痢疾用藥治療證明」(須翻譯為中文或英文,內容含藥品名稱及治療期程,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寄送至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解除入境管制,始得辦理來臺簽證。

    Q10:移工健檢之胸部 X 光肺結核檢查,合格與不合格的判定基準為何?

    A10:
    1. 判定基準:
      1. 肺結核或結核性肋膜炎視為「不合格」。
      2. 如胸部X光顯示為纖維鈣化,或系列胸部X光病灶呈現穩定無變化 且痰液未檢出結核菌,診斷為纖維化(鈣化病灶及肋膜增厚者, 視為「合格」。
      3. 妊娠孕婦得至指定機構進行三套痰塗片檢查,取代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三套痰塗片檢查結果任一為陽性者,視為「不合格」,但同套檢體核酸增幅檢驗(NAA)陰性者,不在此限。
    2. 胸 部 X 光 肺 結 核 檢 查 之 指 定 機 構 名 單 , 公 布 於 疾 病 管 制 署
    https://www.cdc.gov.tw/ 國際旅遊與健康 / 外國人健康管理 / 外國人健檢指定與認可醫院名單 / 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之指定機構複檢
     

    Q11:移工於健康檢查或因病就醫後,確診為肺結核,雇主應如何處理?

    A11:
    1. 移工確診肺結核個案,雇主應向衛生局申請移工留臺治療都治服務
    請參考Q12)。
    1. 雇主未申請移工留臺治療都治服務,於取得勞動部核發之廢止聘僱許可函後,應依規定協助移工返國。如痰塗片抗酸菌檢驗陽性,移工須都治達14天或其他證據證實其已無傳染之虞,才可搭乘單次飛航行程逾8小時之大眾航空器出境;至於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個案,則須經痰培養為陰性者,始得搭乘大眾航空器出境。
    2. 雇主應依「外國人生活管理照顧服務計畫書」規定妥善照顧移工;如雇主未依規定妥善照顧移工,經地方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將依違反本法第54條規定,不予核發招募許可核發者,得中止引進、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
    3. 雇主須取得衛生局核發之健檢不予備查函、移工罹患傳染病通知函, 或至地方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勞雇雙方合意解約,才可於取得廢止聘僱許可函前協助移工返國。

    Q12:移工為肺結核或漢生病個案如何申請在臺治療?

    A12:
    1. 適用對象:移工經確診為肺結核、結核性肋膜炎或漢生病者(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個案除外
    2. 申請在臺治療流程:於收受肺結核或漢生病之診斷證明書次日起15內,檢具下列文件送交衛生局:
      1. 診斷證明書
      2. 受聘僱外國人接受衛生單位安排都治同意書
    (下載表單請至疾病管制署 https://www.cdc.gov.tw / 國際旅遊與健康 / 外國人健康管理 / 受聘僱外國人健檢 / 受聘僱外國人在臺接受肺結核或漢生病治療)
    1. 移工完成都治服務藥物治療,且經衛生局認定完成治療者,視為合格; 未辦理複檢、複檢不合格且未申請都治、未配合都治累計達15以上,或後續診斷為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個案者,視為健康檢查不合格,
     
    由衛生局函送勞動部廢止其聘僱許可。
    1. 移工如聘期屆滿仍未完成治療者,將進行跨國轉介,請其返回母國後繼續治療。

    Q13:移工確診為肺結核且遭受廢止聘僱許可,返國後可再次來臺嗎?

    A13:確診為肺結核且遭受廢止聘僱許可者,內政部移民署會依據「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進行入境管制至痊癒之日。移工返回母國後,仍須繼續治療至痊癒,取得母國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肺結核個案管理及完治證明」或醫療機構核發之病歷摘要,含藥品名稱、治療期程、治療後之胸部 X 光檢查結果及痰液檢查結果含痰塗片檢查及痰培養檢查 , 該證明須符合結核病國際治療標準
    International standaroTB  care,及翻譯為中文或英文,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寄送至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解除入境管制, 始得辦理來臺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