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須知

DETAIL

工作調派開放特登工廠-條件說明
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
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規定

根據新修正基準規定,同一雇主有具審查標準第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特定製程製造業資格甲工廠,及符合下列條件之乙工廠,因部分設備搬遷,得依下列規定調派:
(1)109年6月2日前未有臨時工廠登記證明,嗣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證明者,免經勞動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廠外國人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
(已取得特登)
(2)113年3月19日前,經地方政府審查核定工廠改善計畫,及開具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審查查驗核准或證明文件者,免經勞動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廠外國人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
(已提出改善計畫經地方政府核定准許並符合消防安全標準)
(3)112年3月19日前,已向地方政府提報工廠改善計畫,但尚未經地方政府審查核定者,經地方政府開具受理工廠改善計畫之證明文件,及開具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審查查驗核准或證明文件,得檢附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後,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廠外國人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許可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且外國人住宿地點不得設於乙工廠。
(已提出改善計畫但地方政府尚未核准,但消防安全合格者,得向勞動部提出申請後獲准調派,每次以2年為限,且宿舍不得置於廠內)
同一雇主依前述規定,自甲工廠調派外國人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依審查標準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所定聘僱員工人數之比率。
另特別提醒,目前疫情期間,調派移工需額外符合以下兩條件
1、每次調派需60日以上
2、調派前先通報勞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