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雇主以為:
「這個外籍移工又不是我聘僱的,只是來幫忙一下,應該沒關係吧?」
這個觀念要特別小心!
勞動部於115年7月21日發函說明《就業服務法》第44條「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的認定原則。即使雙方沒有正式的聘僱關係,只要容許未取得合法工作許可的外國人在自己管理的場所提供勞務,就可能涉及「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不是自己聘僱的移工,也不能隨便叫來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因此,判斷是否違法,重點並不只是「這個人是不是我聘僱的」,而是有沒有容許外國人在未取得合法許可的情況下,在自己管理的場所從事工作。
例如朋友、親戚或其他公司聘僱的外籍移工,到自己的工廠、店面或其他工作場所幫忙,都不能單純因為「不是我付薪水」或「不是我的員工」就認為一定沒有問題。
只幫忙一下、沒有拿薪水,也可能違法
這也是雇主最容易誤會的地方。
認定是否涉及非法容留,並不是單純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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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間有多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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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每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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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領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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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正式上班還是臨時幫忙
即使只是短時間提供勞務,或者沒有實際領取薪資,仍可能依個案事實被主管機關認定涉及非法容留。
因此,千萬不要抱著「只是來幫忙一下,應該沒關係」的想法。
特別注意「行蹤不明移工」
如果容留的是已經行蹤不明的外籍移工,後果可能更加嚴重。
除了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可能依第63條規定處以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外,還可能進一步影響雇主目前合法聘僱外籍移工的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依相關裁量基準,一般非法容留外國人,原則上可能按照違反人數與應廢止許可人數 1:2 的比例處理;若非法容留的對象屬於行蹤不明外國人,原則上可能提高至 1:5。
也就是說,非法讓一名行蹤不明移工工作,影響的可能不只是罰鍰,還可能連帶影響原本合法聘僱的外籍移工名額。
「是別人派來的」也不一定能免責
另外一個常見誤區是:
「這個人是承包商帶來的,不是我們公司找的,應該跟我們沒有關係。」
這也不能一概而論。
如果對工作場所具有管理權限,仍應注意現場工作人員的身分及工作是否合法。主管機關在個案調查時,也會綜合判斷場域管理人是否知道或應該知道相關情況,以及是否已善盡合理的管理與防範責任。
因此,公司將工程或工作外包,也不代表場域管理者就完全沒有責任。
唐明提醒:看到陌生外籍人員工作,先確認身分再說
不論是工廠、營造場所、店面或其他工作場所,只要發現非自己合法聘僱的外籍人員準備提供勞務,建議先確認:
他的身分是否合法?工作許可是否有效?是否可以在這個場所、為這個雇主從事這項工作?
尤其不要因為缺工,就私下找行蹤不明移工來工作,也不要因為「朋友介紹」「包商帶來」「只做一天」「沒有領薪水」而掉以輕心。
一旦遭查獲,可能面臨的不只是罰鍰,還可能影響公司原本合法聘僱及後續申請外籍移工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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