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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外勞不觸法秘笈-行政流程篇

第一項
•雇主如為所聘僱之外國人變更住宿地點,應於變更後7日內,檢具:
1. 外國人住宿地點變更通報單
2.變更住宿地點之外國人名冊
3. 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等文件
以書面方式向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辦理通報。
第二項
•雇主應注意使聘僱之移工於期满日前使其離境。
第三項
•就業服務法強制「外國人定期接受健康檢查」,乃是為防範外國人因罹患
傳染疾病,進而傳染予其他人之措施。提醒雇主,即便有委任仲介協助
辦理聘僱外勞相關事宜,仍應留意法令規定之相關期限,以免違法。
。雇主可善用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的「受聘僱外國人定期健康檢查日期
查詢」網頁。
第四項
•雇主於外國人入國或接續聘僱3日內,應填具「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
單」,通知勞工局依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實施檢查。
第五項
•移工若有曠職失聯之情況,應積極尋找,待持續曠職失聯滿3日俊仍然無
法聯繫,雇主應於失聯第3日之翌日起算3日內以書面載明相關事項通知
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方符合規定。
•移工離開雇主處之3日內若已自行向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勞動部、地方
主管機關、勞動部備案之安置單位或原國籍駐臺代表處求助,且有通報或安
置紀錄者,即非屬「失去聯繫」,
第六項
簽署三方合意接續聘僱移工俊,便需負起雇主責任,並開始繳交就業安
定費,新任雇主除應於接續聘僱日起3日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外,亦須於
接續聘僱翌日起15日丙直接向勞動部申請聘僱移工,若過程中發覺移工
不適任,仍應完成前述流程後再辦理將移工轉出,以免因違反規定而受
罰。
•直聘移工相關法令及流程,請詳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頁
https://www.wda.gov.tw 
第七項
•雇主與移工終止聘僱關係,雇主應於3日內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
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仲介公司亦應主動提醒雇主依法令規定辦理。
•3日之時間計算是翌日起算3日內(舉例:本案於111年7月13日終止聘僱
關係,最晚應於111年7月16日通報);但末日遇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或
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上班日為期間之末日。(舉例:雙方於111年7
月23日終止聘僱關係,則雇主應於111年7月27日前
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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