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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外勞不觸法秘笈(第二篇)

第七項
•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許可。
• 雇主聘僱新住民從事工作前,應核對其外僑居留證及依親戶籍資料正
本,並拍照存證。
第八項
•雇主應主動並即時將被看護人已死亡的訊息告知仲介公司,而仲介公司
在辦理招募或聘僱許可時,應先行確認被看護人身體狀況,再行送件。
第九項
•雇主若遇持本國護照前來應徵工作的外國人,仍應確實查驗其身分,或
查證是否具雙重國籍且有在國內設籍之身分。
•若具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之未設籍國民,仍應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
後,始得在臺從事丁作。
第十項
• 雇主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應確實提供正確資料
向勞動部申請。

第十一項
•本案外國人雖與公司負責人為父子關係,並作為接班人在公司幫忙處理
業務,但仍須經由公司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始能合法為該公司工
作,切勿認為是家屬關係,而輕忽讓外國人於營業場所從事工作。
第十二項
•補習班為了徵募外語教師而進行徵選時,應有補習班負責人或班主任在
場評審、現場亦應有甄選評審之資料及記錄,補習班也應明訂甄選外籍
教師之日期、時間及應試員額,並應於甄選場所顯而易見之處張貼
第十三項
• 雇主於收到勞動部核發之廢止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函,即應依規定
在期限內辦理外國人轉換雇主或使其離境,不得讓外國人繼續工作。
第十四項
• 為避免僱用到逃逸或持偽造證件之人士,聘僱前請務必查驗其身分證
件、居留證及依親戶籍資料正本,核對證件照片與本人是否相符,並記
得拍照存證。
•應徵人士為新住民,請核對居留證配偶姓名是否一致及依親戶籍資料正
本,另可問清楚應徵者之資料、住處等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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