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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來臺後健康檢查證明及後續複檢或治療相關之診斷證明書應送交何單位?

移工來臺後健康檢查證明及後續複檢或治療相關之診斷證明書應送交何單位?
  1. 健康檢查證明正本應送交該名移工留存。
  2. 入國三日健檢結果如有不合格項目或須進一步檢查者(例如:疑似肺結核或漢生病個案須至指定機構複檢、梅毒陽性個案須取得完成治療證明或寄生蟲陽性個案須治療後複檢等),雇主於取得複檢診斷證明書或完成治療證明後,須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辦理備查。
  3. 定期健檢結果如有不合格項目或須進一步檢查者,雇主須於取得複檢診斷證明書或完成治療證明之次日起15日內,將複檢診斷證明書(或完成治療證明)及聘僱許可函送交衛生局備查。
  4. 腸內寄生蟲陽性者(非屬痢疾阿米巴原蟲),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65日內至指定醫院治療後取得複檢陰性之診斷證明書,依第二、三點辦理備查。
  5. 確診為痢疾阿米巴原蟲陽性者,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65日內至指定醫院治療後取得複檢3次均陰性之診斷證明書,依第二、三點辦理備查,詳情請參考第九、十、十一、十二點。
  6. 梅毒血清檢查陽性者,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30日內,取得醫療院所核發之完成治療證明,依第二、三點辦理備查。
  7. 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結果為「疑似肺結核」或「無法確認診斷」者,由指定醫院通知雇主,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15日內,偕同移工攜帶健康檢查證明及胸部X光片,至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指定機構複檢,取得複檢診斷證明書後依第二、三點辦理備查。確診個案後續治療程序請參考第十三、十四、十五、十七、十八、十九、廿、廿一點。
  8. 漢生病檢查結果為為「須進一步檢查」者,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15日內,至漢生病檢查指定機構複檢,取得複檢診斷證明書後依第二、三點辦理備查,漢生病檢查相關規定請參考第廿二、廿三、廿四點。確診個案後續治療程序請參考第十七、十八、十九、廿點。
  9. 移工阿米巴性痢疾陽性個案,應至指定醫院就醫治療,由醫院向疾病管制署所屬區管中心申請阿米巴性痢疾治療藥品(屬專案進口藥物)。請雇主協助移工將藥品費用(自費,約3000~7000元)匯款至疾病管制署指定帳戶,再將匯款收據交由醫院。指定醫院須先行以電話聯繫區管中心確認領藥事宜,再將「使用專案進口寄生蟲治療藥物申請書」及匯款收據同時傳真至區管中心,由區管中心以快捷郵件寄送藥品至指定醫院,再由醫院轉交。
  10. 移工應於完成治療7天後複檢。複檢係指採取3次(每次間隔至少24小時以上)新鮮糞便,於採檢後24小時內送達疾病管制署檢驗。
  11. 如為入國三日健檢發現之個案,雇主須於取得衛生局核發之複檢結果函後,送交勞動部備查;如為定期健檢發現之個案,雇主於取得衛生局核發之複檢結果函後,自行存查即可。
  12. 確診為阿米巴性痢疾且遭受廢止聘僱許可者,內政部移民署會依據「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進行入境管制至痊癒之日。移工返回母國後,仍須繼續治療至痊癒,取得認可醫院核發之「阿米巴性痢疾用藥治療證明」(須翻譯為中文或英文,內容含藥品名稱及治療期程,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寄送至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解除入境管制,始得辦理來臺簽證。
  13. 移工肺結核個案,由雇主向衛生局申請都治服務(請參考第十七、十八、十九、廿點)。
  14. 雇主如未申請都治服務,於取得勞動部核發之廢止聘僱許可函後,應依規定協助移工返國。原則上,痰檢查陽性個案須服藥2週,才可搭乘飛機返國;多重抗藥性個案經確認複檢痰培養檢查為陰性者,方得搭乘飛機返國。
  15. 雇主應依「外國人生活管理照顧服務計畫書」規定妥善照顧移工;如雇主未依規定妥善照顧移工,經地方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將依違反本法第54條規定,不予核發招募許可(已核發者,得中止引進)、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
  16. 須取得衛生局核發之健檢不予備查函、移工罹患傳染病通知函,或至地方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勞雇雙方合意解約,雇主才可於取得廢止聘僱許可函前協助移工返國。
  17. 適用對象:移工經確診為活動性肺結核、結核性肋膜炎或漢生病者,多重抗藥性個案除外。
  18. 申請在臺治療流程:於收受肺結核或漢生病之診斷證明書次日起15日內,檢具下列文件送交衛生局:
    • 診斷證明書
    • 雇主協助受聘僱外國人接受治療意願書
    • 受聘僱外國人接受衛生單位安排都治同意書(下載表單請至疾病管制署  > 國際旅遊與健康 > 外國人健康管理 > 受聘僱外國人健檢 > 受聘僱外國人在臺接受肺結核或漢生病治療)
  19. 移工完成都治服務藥物治療,且經衛生局認定完成治療者,視為合格。未辦理複檢、複檢不合格且未申請都治、未配合都治累計達15日(含)以上,或後續診斷為多重抗藥個案者,視為健康檢查不合格,由衛生局函送勞動部廢止其聘僱許可。
  20. 移工如聘期屆滿仍未完成治療者,將進行跨國轉介,請其返回母國後繼續治療。
  21. 確診為肺結核且遭受廢止聘僱許可者,內政部移民署會依據「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進行入境管制至痊癒之日。移工返回母國後,仍須繼續治療至痊癒,取得母國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肺結核個案管理及完治證明」或認可醫院核發之病歷摘要(須翻譯為中文或英文,內容含藥品名稱、治療期程、治療後之胸部X光檢查結果及痰液檢查結果〈含痰塗片檢查及痰培養檢查〉,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寄送至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解除入境管制,始得辦理來臺簽證。
  22. 漢生病檢查為全身皮膚檢查,受檢者可穿著內衣內褲,並由親友或女性醫護人員陪同受檢。醫院檢查時逐步分部位受檢,並依「門診醫療隱私維護規範」維護受檢者隱私。
  23. 受檢者如於皮膚視診時發現疑似漢生病病灶,應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通報主管機關,須進一步檢查者應自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15日內,至指定機構再檢查。
  24. 漢生病檢查之指定機構名單,公布於疾病管制署  > 國際旅遊與健康 > 外國人健康管理 > 外國人健檢指定與認可醫院名單 > 漢生病檢查之指定機構(複檢)。
  25. 判定基準:
    • 活動性肺結核或結核性肋膜炎視為「不合格」。
    • 非活動性肺結核視為「合格」,包括下列診斷情形:纖維化(鈣化)肺結核、纖維化(鈣化)病灶及肋膜增厚。
    • 妊娠孕婦得至指定機構進行三套痰塗片檢查,取代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三套痰塗片檢查結果任一為陽性者(但同套檢體核酸增幅檢驗(NAA)陰性者,不在此限),視為「不合格」。
  26. 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之指定機構名單,公布於疾病管制署 > 國際旅遊與健康 > 外國人健康管理 > 外國人健檢指定與認可醫院名單 > 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之指定機構(複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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