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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入住旅 宿防疫費用補助要點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因應 COVID-19我國邊境嚴管措施移 工專案引進計畫」,
補助雇主或受其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以下簡 稱私立就服機構)安排外國人入住合格旅宿完成居家檢疫
、自主防疫 或自主健康管理之費用(以下簡稱旅宿費用補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資格及辦理程序如下:
(一)雇主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十五日(含)起至
「嚴重特殊傳 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特別條例) 施行 期間屆滿時止,
以有效招募許可或入國引進許可引進從事家庭 幫傭或看護工作之外國人,或於重入國許可效期內
入國之外國 人(以外國人航班表定抵臺時間),經安排於合格旅宿,完成居家 檢疫、自主防疫或自主健康管理者。
(二)前款雇主或受其委任之私立就服機構,於支付旅宿費用後,得依 本要點申請旅宿費用補助。
三、本要點所定旅宿費用補助,為外國人完成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 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
規定之居家檢疫、自主防疫 或自主健康管理期間費用之百分之五十。
但每人每日最多以新臺幣一 千二百五十元為限。
四、本要點補助程序如下:
(一)雇主或受其委任之私立就服機構,應於外國人入住旅宿,完成居 家檢疫、
自主防疫或自主健康管理之次日起六個月內,依第二款 規定辦理登錄程序。
(二)雇主或受其委任之私立就服機構,應於登錄期間內至本部勞動 力發展署(以下簡稱發展署)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站
(https://fwas.wda. gov.tw)線上填寫申請書,並於填寫完成後, 列印用印併同上傳下列應備文件:
1.雇主委任書(雇主委任私立就服機構登錄補助時,應檢附)。
2.旅宿費用證明文件。
3.雇主或受其委任登錄補助之私立就服機構在我國境內有效金 融機構帳戶影本。
五、前點申請補助案件經登錄後,以網路傳輸方式傳送至外國人核准工作 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審核機關)進行審核;
其辦理 事項如下:
(一)審核雇主或受其委任之私立就服機構補助,審核同意後,依第三 點規定發給補助。
(二)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就當年度經費向發展署辦理結報及核 銷;有經費賸餘,應於當年度辦理繳回。
(三)本要點經費應專款專用,其由專戶存款所生之孳息,不得抵用或 移用,並應一併繳回。
(四)入住旅宿期間,有未符合疫情指揮中心防疫規範或經當地衛生 主管機關通知違反防疫規範者,不予發給補助。
六、同一申請補助事由,已領取其他機關補助者,不得再提出申請。 不符合本要點規定或有不實申領者,
審核機關應不予發給補助; 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七、發展署依各審核機關轄內外國人人數及以往檢疫執行情形等,按比例 於年度內分配審核機關所需經費。
八、本要點經費請撥、結報、核銷等未盡規定者,參照「就業安定基金補 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國民就業及外籍勞工管理事項作業要點」
相關 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補助經費來源,由當年度之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