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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專案引進計畫 0+7 自主防疫問答集(111.10.11)

移工專案引進計畫 0+7 自主防疫問答集(111.10.11)

壹、總則篇

問題一:移工 0+7 自主防疫措施(下稱自主防疫)自何時開始實施?

回答:配合指揮中心邊境管制措施,移工自 1111013 日零時起實施入境自主防疫措施,
雇主可至本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
務網」(https://fwas.wda.gov.tw/下稱機場服務網)線上申請
入境,並上傳移工疫苗接種證明文件、自主防疫地點等相關資料。另實施時間如經指揮官指示,
得延長、變更或提前終止專案計畫 之實施。

問題二:自主防疫期間能否變更自主防疫地點?

回答:各工作類別(產業類及家庭類)移工,均應由雇主安排自主防疫地點,
並於同地點完成自主防疫,原則不得變更地點。

問題三:自主防疫地點有哪些要求? 回答:

一、自主防疫地點以 11 室且有獨立衛浴地點為限,雇主得依需求安排至自宅、
員工宿舍、旅館、仲介防疫宿舍或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之防疫宿舍辦理自主防疫。

二、上開所稱員工宿舍,係指雇主自有或委任仲介公司管理之宿舍; 仲介防疫宿舍,
係指揮中心實施入境
0+7 自主防疫前,由仲介公司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並經查核通過同意設置之防疫宿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規劃移工防疫宿舍,
係指
揮中心實施入境 0+7 自主防疫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指揮中心同意之移工防疫宿舍。

問題四:產業類移工自主防疫可以入住哪些地點?

 
回答:得於符合前揭問題三所列之地點辦理自主防疫。

問題五:社福類移工自主防疫可以入住哪些地點? 回答:

一、服務重症高風險對象者:於旅館、員工宿舍或仲介防疫宿舍。
二、服務非重症高風險對象者:

(一)「有」醫囑證明無免疫不全或低下情形,得安排移工在雇主自宅、員工宿舍、旅館、仲介防疫宿舍。
(二)「無」醫囑證明者,則應安排於旅館、員工宿舍或仲介防疫宿舍。
三、特殊情形:如服務對象確有照顧必要,
1.雇主及被看護人為同一人且本人同意,或
2.機構看護工依機構防疫規範並經雇主同意, 得以切結方式,安排於旅館、雇主(即被看護人)自宅、員工宿舍。


問題六:何謂重症高風險對象?又非重症高風險對象為何?

回答:本部依指揮中心 111929 日發布防疫規範,分類如下:
一、重症高風險對象包括 65 歲以上長者、6 歲以下幼童、免疫不全

及免疫力低下者。
二、非重症高風險對象則為超過 6 歲未滿 65 歲,且具有醫囑證明無疫不全或低下情形者。

問題七:重症高風險對象之雇主如何切結?又切結效力為何? 回答:

一、 依指揮中心指示,自主防疫者應儘量避免接觸重症高風險對象,以避免該族群染疫及保護其健康安全,社福類移工不得於自主防疫期間內在雇主處進行自主防疫及工作。
二、 但考量服務對象多數確有即時被照顧之需求及必要,屬特殊情形
1.雇主及被看護人為同一人且本人同意,或
2.機構看護
 
工依機構防疫規範並經雇主同意者,同意雇主自行評估需求,
於移工入境前至本部機場服務網登錄相關資料時一併切結。

始得安排於雇主(或被看護人)自宅、員工宿舍進行自主防疫, 雇主應自行承擔風險。

問題八:如移工經雇主切結,且於雇主處進行自主防疫時,有發生同住家人確診時,該如何處理?

回答:如移工同住家人確診時,移工因屬密切接觸者,故即應依指揮中心公告之相關指引及本部雇主指引規定,
應立即快篩,並進行相
關居家隔離或自主防疫事項。

問題九:移工入境應完整接種疫苗,請問是否有限定疫苗品牌?

回答:各來源國開放接種品牌不一,凡經世界衛生組織(WHO)緊急使用清單所列之疫苗品牌,
或經我國衛生主管機關緊急使用授權之COVID-19 疫苗種類,移工完整接種(即接種疫苗 14 日起,
得到
完整且持久之保護,為完整接種,參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告COVID-19 Q&A
2. 接 種 期 程 與 注 意 事 項 Q2.21 https://www.cdc.gov.tw/Category/QAPage/JCyOJznV52tt35_

bDBeHfA)後,均符合入境資格。

問題十:移工入境後,應配合使用家用抗原快篩試劑(下稱快篩)之時間為何?

回答:
一、依指揮中心指示,入境者應於入境當日(即 D0)進行快篩,如係深夜入境致跨日者,
即應於自主防疫第
1 日(即 D1)進行快篩。

二、為有效掌握移工健康情況,各業別移工請依下列時程分別辦理:
(一)產業類移工:於 D0/D1 及自主防疫期間第 3、5、7 日進行快篩。另如自主防疫期有疑似症狀時,進行快篩。
(二)社福類移工:
 
1、服務重症高風險對象者:於旅館、仲介防疫宿舍進行自主防疫,於 D0/D1 及自主防疫期間第
3、5、7 日進行快篩。另如自主防疫期有疑似症狀時,進行快篩。

2、服務非重症高風險對象者:無論「有」或「無」醫囑證明無免疫不全或低下情形者,
   於
D0/D1 及自主防疫期間第 35
7 日進行快篩。另如自主防疫期有疑似症狀時,進行快篩。
3、特殊情形:如服務對象確有照顧必要,1.雇主及被看護人為同一人且本人同意,或
   機構看護工依機構防疫規範並經雇主同意,移工於每日工作前進行快篩。


問題十一:移工完成快篩後,快篩應於何時回報?

回答:移工快篩之結果,「皆應」於篩檢當日依要求及格式,上傳至本部機場服務網

問題十二:111 年 10 月 13 日零時前(航班表定抵臺時間,例如 10 月1223 時)
入境移工,是否可免居家檢疫
3 日,直接進行自主防疫?

回答:不可。配合指揮中心邊境檢疫政策,如移工係於 1111013
日零時前入境,仍應完成 3 日居家檢疫,並銜接 4 日自主防疫, 舉例說明如下:
舉例一、移工於 10 月 12 日入境,其仍應完成 3 日居家檢疫至
1015 日,但後 4 日自主防疫因已適用新制之措施, 故可依指揮中心公告之自主防疫指引及
本問答集公告之相關事項辦理自主防疫。

舉例二、移工係於 109 日入境,因其已於 1012 日完成居
家檢疫,故自 1013 日零時起,即可依指揮中心公告之自主防疫指引及本問答集公告之相關事項辦理自主防疫
 

貳、雇主篇


問題一:雇主應安排移工自主防疫事宜,於移工入境前,雇主需要辦理哪些防疫措施?
回答:
一、為加速移工引進流程,自 1111013 日實施自主防疫起, 取消入境前居家檢疫備查,雇主應於移工入境前至本部機場服務網(https://fwas.wda.gov.tw/)登錄入境自主防疫地點及相關資料(社福類雇主如有切結必要時,應一併切結)以供核備,又登錄時間點請以下列時程辦理:
(一) 安排旅館及仲介防疫宿舍地點辦理自主防疫時,應於移工入境前 3 日登錄。
(二) 安排雇主自宅、員工宿舍辦理自主防疫時,應於移工入境7 日登錄。
二、自主防疫登錄相關應檢附文件,可至本部機場服務網查詢,或電洽移工機場服務站。
三、社福類雇主有特殊情形符合總則篇-問題五內所指特殊情形得切結之情況者,始得進行切結,切結後應自行負擔染疫及衍生之相關風險。
四、如事後查核發現雇主所申報之自主防疫地點與實際地點不符時, 將以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5 款提供不實資料,
處 30 萬至 150 萬元罰鍰,並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問題二:雇主於申報自主防疫地點後,於移工入境前得否再變更自主防疫地點地址?

回答:可。雇主須重新向本部機場服務網登錄、申報入境後自主防疫住宿地點,並經所轄地方政府事前審核或實地查核後,始得辦理移工入境。另自主防疫地點規劃請參總則篇-問題三、問題四及問題五。
 

問題三:雇主未申報自主防疫地點、上傳資料不完整,或事前查核不合格,移工能否入境?

回答:不能。雇主應於移工入境前,至本部機場服務網登錄移工自主防疫地址及上傳照片等資料,提供所轄地方政府事前審核或實地查核,未登錄、登錄後經地方政府有認定疑義者,管制移工不得入境。

問題四:移工入境後如何從機場前往自主防疫地點?

回答:移工入境後,維持由本部機場服務站人員將移工點交給雇主、仲介人員或其委任之接機人員,安排自有交通工具或租用巴士接送移工前往自主防疫地點,不可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另接送移工時應落實相關防疫措施。

問題五:移工入境後,雇主應於自主防疫期間需要辦理哪些防疫措施? 回答:

一、自主防疫:雇主應安排移工至自宅、員工宿舍、旅館、仲介防疫宿舍等地點進行自主防疫。自主防疫地點請依總則篇-問題三、問題四及問題五內容安排辦理。
二、快篩:
(一)移工入境時,由國際港埠人員發給 4 劑快篩,及本部移工機場服務站接機時發給快篩使用說明。由移工攜帶至自主防疫處所,並依指揮中心規定按說明書使用快篩。若快篩毀損、遺失、汙損或不足時,應由雇主自費購買快篩予移工使用。
(二)各業別之雇主應聯繫確認所聘僱移工於自主防疫期間進行快篩,快篩時程請依總則篇-問題十辦理,另快篩結果均應依 於 篩 檢 完 當 日 至 本 部 機 場 服 務 網
(https://fwas.wda.gov.tw/)填報。
 

問題六:移工自主防疫之相關費用?由誰負擔? 回答:

一、自主防疫費用
(一) 社福類移工:新引進移工入住旅館由雇主負擔,本部並補助費用之 50%,但每人最多不超過每日 1,250 元。持有我國居留許可出境後重入國並入住旅館者,本部補助費用 50%, 但每人最多不超過每日 1,250 元,如移工出國屬於個人因素,非雇主指派而出國者,其餘 50%費用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議定。
(二) 產業類(不含機構類)移工:新引進移工由雇主負擔。持有我國居留許可出境後重入國者,如移工出國屬於個人因素, 非雇主指派而出國者,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議定。
二、快篩費用:
(一) 國際港埠人員將發給 4 劑家用快篩試劑,其費用由政府支應;若試劑毀損、遺失、汙損或不足時,應由雇主自費購買快篩試劑予移工使用。
(二) 社福類雇主如符合總則篇-問題五內所指特殊情形得切結之情況者,因所聘僱之移工應於每日工作前進行快篩,故雇主應自費購買快篩供移工篩檢使用。

問題七:移工快篩陽性時,雇主如何辦理? 回答:

一、 快篩結果應由雇主依總則篇-問題十一內容,至本部機場服務網回報。
二、 若快篩結果為陽性,請雇主協助移工進行視訊看診或至醫療院所進行篩檢,後續有經診斷判別確診 COVID-19 時,雇主(仲介)應通報登錄本部移工機場服務站。
三、 移工如住旅館或雇主自宅,應送加強型集中檢疫所隔離,雇主(仲介)應在接獲本部機場服務人員通知入住集中檢疫所訊息後,安
 
排專車接送確診移工至集中檢疫所。至於其他自主防疫地點(如: 仲介防疫宿舍、移工宿舍),則就地隔離。

問題八:本部前於 111726 日取消雇主應為入境移工購買商業保險之規定,如移工入境後確診所生之相關費用,應如何支應?

回答:如移工入境後自主防疫期間確診,並經醫療院所施行隔離治療者,其住院治療費用(不含就醫掛號費、交通費)依傳染病防治法及指揮中心最新規範辦理。

問題九:移工自主防疫之相關費用如何申請補助?

回答:社福類移工於旅館辦理自主防疫時,於移工依規定完成自主防疫後由雇主或受委任仲介公司提出申請,補助額度以 50%為限,單日最高 1,250 元。補助要點及相關問答集可至本部機場服務網
(https://fwas.wda.gov.tw/)參考。

問題十:移工於自主防疫期間,可否外出及工作?雇主須否給付其工資?

回答:
一、自主防疫期間續住同一處所,為雇主同意專案引進的條件之一, 移工雖無出勤給付勞務,惟仍應屬依勞動契約約定,照付工資。如未履行給付工資,產業類雇主將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
2 項規定、家庭類雇主將以違反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
辦法第 43 條第 4 項工資未全額給付規定論處。
二、產業類移工:如移工於自主防疫期間有 2 日內快篩陰性證明並有向本部機場服務網登錄備查時,即可外出及工作。
三、社福類移工:依指揮中心 111929 日指示,自主防疫期間應避免接觸重症高風險對象(即 65 歲以上長者、6 歲以下幼童、免疫不全及免疫力低下者),故配合指揮中心自主防疫指引及措施分別辦理如下:
 
(一) 移工服務重症高風險對象者:自主防疫期間不得從事工作, 但有 2 日內快篩結果陰性並向本部機場服務網登錄備查者, 仍得外出。
(二) 移工服務「非」重症高風險對象者:
1、「有」醫囑證明無免疫不全或低下情形者,如移工於自主防疫期間有 2 日內快篩陰性證明,並向本部機場服務網登錄備查時,即可外出及工作。
2、「無」醫囑證明無免疫不全或低下情形,自主防疫期間不得從事工作,但有 2 日內快篩結果陰性並向本部機場服務網登錄備查者,仍得外出。
(三) 特殊情形:如服務對象確有照顧必要,1.雇主及被看護人為同一人且本人同意,或 2.機構看護工依機構防疫規範並經雇主同意,且每日工作前進行快篩結果為陰性,並向本部機場服務網登錄備查者,始得外出及工作。

問題十一:移工在國外所產生的防疫相關費用,由誰負擔?

回答:移工在來源國尚未出境前,如自特定國家入境者,相關 PCR 檢測或快篩等規定,依指揮中心指示辦理。又移工於國外配合辦理篩檢所生之費用,就其費用負擔,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議定。

問題十二:雇主於移工入境後,如何辦理入境之健康檢查?

回答:依衛生福利部「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略以,移工於入國後 3 個工作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惟因應 COVID-19 疫情影響,指揮中心宣布外國人入境我國後完成檢疫,尚應進行指揮中心所訂之自主防疫;故雇主應安排移工於入國後自主防疫期滿次日起 3 個工作日內,辦理入國健康檢查。

問題十三:移工入境後應先進行自主防疫,雇主要在什麼時候申請聘僱

 
許可?
回答: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6 條規定,雇主仍應
於所招募之第二類外國人入國後 15 日內,備下列文件申請聘僱許可:一、申請書。二、審查費收據正本。三、經當地主管機關核發受理通報之證明文件。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不因移工自主防疫而得延後申請。

問題十四:移工入境於行自主防疫期間確診,應如何處理?

回答:除依指揮中心防規範通報外,雇主應至本部機場服務網登錄,並依本篇-問題七說明辦配合辦理如下:
一、產業類移工:
(一) 於雇主自宅、員工宿舍或仲介防疫宿舍進行自主防疫,確診時依防疫規範,於原自主防疫地點隔離。
(二) 於一般旅館自主防疫確診者,應入住加強型集中檢疫所進行隔離。
二、社福類移工於雇主自宅、旅館確診,即由雇主(仲介)安排送入住加強型集中檢疫所進行隔離。其他自主防疫地點(如移工宿舍、仲介防疫宿舍)就地隔離。
 

參、移工篇


問題一:移工入境前須辦理那些防疫措施?
回答:111215 日起,移工須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滿 14始得入境,另移工須檢附母國主管機關查核合格之外國人力仲介公司防疫計畫證明文件送我國駐外使館、代表處,申請來臺工作簽證,並完成以下防疫措施:
一、移工於入境前,應完整接種經世界衛生組織(WHO)緊急使用清單(Emergency Use Listing)所列 COVID-19 疫苗種類,或經我國衛生主管機關緊急使用授權之 COVID-19 疫苗種類。
二、移工應落實境外自主防疫措施,另自特定國家入境者,相關篩檢規定,應依指揮中心指示辦理。

問題二:移工入境時如有疑似 COVID-19 症狀時,該如何處理? 回答:

一、依指揮中心指示,如入境前 14 日內有疑似 COVID-19 症狀,應於入境時主動通報,勞動部機場服務站人員及疾病管制署之機場/港口檢疫人員,依檢疫人員評估,配合於國際港埠或後送醫院採檢。
二、如事後發現有不實申報情況,經查證屬實,將移請衛生單位依傳染病防治法辦理。

問題三:移工入境後須如何辦理自主防疫?

回答:依雇主安排地點辦理自主防疫,並應遵守指揮中心公告之自主防疫指引。

問題四:移工入境後自主防疫期間應進行快篩之時間?又是否外出或工作?自主防疫期間有工資嗎?

回答:
一、自主防疫期間續住同一處所,為雇主同意專案引進的條件之一,
 
移工雖無出勤給付勞務,惟仍應屬依勞動契約約定,照付工資。如未履行給付工資,產業類雇主將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
2 項規定、家庭類雇主將以違反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
辦法第 43 條第 4 項工資未全額給付規定論處。
二、產業類移工:如移工於自主防疫期間有 2 日內快篩陰性證明並有向本部機場服務網登錄備查時,即可外出及工作。
三、社福類移工:依指揮中心 111929 日指示,自主防疫期間應避免接觸重症高風險對象(即 65 歲以上長者、6 歲以下幼童、免疫不全及免疫力低下者),故配合指揮中心自主防疫指引及措施分別辦理如下:
(一)服務重症高風險對象者:自主防疫期間不得從事工作,但有
2 日內快篩結果陰性並向本部機場服務網登錄備查者,仍得外出。
(二)服務非重症高風險對象
1、服務對象「有」醫囑證明無免疫不全或低下情形,如移工於自主防疫期間有 2 日內快篩陰性證明,並向本部機場服務網登錄備查時,即可外出及工作。
2、服務對象「無」醫囑證明者,自主防疫期間不得從事工作, 但有2 日內快篩結果陰性並向本部機場服務網登錄備查者, 仍得外出。
(三)特殊情形:如服務對象確有照顧必要,1.雇主及被看護人為同一人且本人同意,或 2.機構看護工依機構防疫規範並經雇主同意,且每日工作前進行快篩結果為陰性,並向本部機場服務網登錄備查者,始得外出及工作。

問題五:移工快篩結果應如何回報? 回答:

一、快篩結果請於每次快篩後,將快篩結果回報雇主或委任之仲介公司,以利雇主(或仲介公司)於本部機場服務網登錄備查。如結
 
果為陽性,請配合雇主及衛生單位之指示辦理。